1. 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受禁治产人、失踪人及离境人的住所,为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 2. 获准从事商业活动的未成年人,就法律认定其有能力实施的行为及处分,具有特别住所。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