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7条

1. 送达员或执行员实施送达、开始执行,只能在上午七时至晚上九时;公共假日仅在紧急情形并经监督法官、主管合议庭庭长或紧急事项法官许可。 2. 通过技术手段向自然人或私法人送达的,不受第1款时间限制,但录音、录像通话除外。 3. 对政府及公法人的活动进行送达或开始执行,应在其办公时间,但技术送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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