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6条

1. 送达依当事人请求、有管辖权法院命令或案件管理办公室决定,由送达员或按本法规定方式实施。 2. 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或监督法官可视情况准许原告或代理人以第9条第1款方式送达。 3. 可由一家或多家私人公司、事务所依本法送达;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制定规则,受托送达者视为送达员。 4. 无论何种情形,均可在全国范围送达,不受地域管辖规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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