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59条

1. 当事人授权后,代理人住所视为该审级送达诉讼文件的选定住所;在法院所在城市无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在当地选定住所。 2. 代理人辞任或被解除,不妨碍程序继续针对其进行,除非当事人通知法院已指定替代代理人或本人继续。 3. 代理人不得在不适当时间或未经法院许可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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