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5条

1. 法院语言为阿拉伯语;不懂阿拉伯语的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人员,通过依法宣誓的口译员陈述。 2. 尽管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可决定,审理专业事项的特定法庭、具体案件或某类诉讼以英语作为审判、程序、判决和决定语言。当事人、证人、律师以英语陈述,诉状、备忘录、申请和文件以英语提交;不懂英语者通过依法宣誓的口译员陈述,具体情形、规则和条件由相关决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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