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境内无住所的,由居所地或工作地法院管辖。 2.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可向损害发生地法院提起。 3. 商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协议全部或部分订立、履行地,或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 4. 多名被告的,由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 除第34条及第36至41条情形外,双方可约定特定法院管辖,该法院取得管辖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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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境内无住所的,由居所地或工作地法院管辖。 2.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可向损害发生地法院提起。 3. 商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协议全部或部分订立、履行地,或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 4. 多名被告的,由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 除第34条及第36至41条情形外,双方可约定特定法院管辖,该法院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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