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在各自权限内制定:a. 将案件交第30条审判庭的规则,包括案件类型、性质;b. 专业专家选择、任命、报酬或工资及向审判庭分配工作的规则;c. 专家任务、应避免的禁止事项及其与法官、当事人关系规则。 2. 第30条专家适用司法机关专家职业管理法规。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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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在各自权限内制定:a. 将案件交第30条审判庭的规则,包括案件类型、性质;b. 专业专家选择、任命、报酬或工资及向审判庭分配工作的规则;c. 专家任务、应避免的禁止事项及其与法官、当事人关系规则。 2. 第30条专家适用司法机关专家职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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