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一名法官组成的一审审判庭审理:a. 不论标的额的一审案件;b. 标的额不超过五万迪拉姆的,其判决为终局。 2. 除行政、紧急诉讼和支付令外,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可决定指定一个或多个审判庭,在一次庭审中裁判或指定宣判日期,适用于:a. 标的额不超过一百万迪拉姆;b. 不论标的额的签名真实性诉讼。 3.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在诉状登记后十五日内完成准备并确定第2款审判庭首次庭审;监督法官仅可延长一次同等期间。委任专家的,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首次庭审。其他准备规则适用本法。 4. 对第2款审判庭,监督法官享有第45、74条权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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