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情形法官当然不适格,即使当事人未申请回避亦不得审理:a. 为任一当事人配偶或四亲等内亲属、姻亲;b. 本人或配偶与任一当事人有正在进行的诉讼;c. 为当事人的代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推定继承人,或为其监护人、管理人的配偶,或与该监护人、管理人、公司董事或经理为四亲等内亲属、姻亲,且该董事、经理有个人利益;d. 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姻亲或其代理、监护之人对案件有利益;e. 与合议庭另一法官有四亲等内亲属、姻亲关系,资历较浅者回避;f. 与检察代表或任一方律师有二亲等内关系;g. 曾就案件出具意见、代理辩论、撰写材料,或曾任法官、专家、仲裁员、证人;h. 对回避申请人提起赔偿诉讼或向主管机关举报。 2. 上述法官行为、裁判即使经当事人同意亦无效。 3. 无效发生于最高法院上诉判决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并由不含该法官的合议庭重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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