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95条

1. 破产部门应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受托人,并提供所掌握的债务人信息。受托人应自收到任命通知之日起十日内:a. 公告启动决定摘要,通知债权人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向其提交请求及证明文件;b. 通知电子地址已知的全部债权人在公告摘要后不超过三十日提交请求、文件。 2. 债务人应在受托人指定期间内,提供未告知破产部门的有关债权人、债务金额、正在履行合同及债务人参与的未决或进行中司法程序的补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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