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1. 在破产法院所在地设立名为“破产部门”的组织单位,由职级不低于上诉法院法官的法官领导。 2. 破产部门配备足够人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能和权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