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序编启动申请规定的前提下,债务人业务具有可行性且存在下列情形时,债务人、债权人和监管机关可申请启动重组:a. 债务人停止清偿;b. 财务状况存在亏空;c. 债权人先前否决计划或法院拒绝批准,即使涉及其他债务,且会议或决定后满三个月;d. 法院先前终止程序,即使涉及其他债务,且决定或判决后满三个月;e. 先前已有宣告破产终局判决,但债务人已依本法恢复权利。 2. 申请所涉债务仍在启动决定执行的破产程序中的,申请人应主张业务已恢复可行性并附证据。 3. 作为第1款c、d、e项和第2款例外,附法定多数批准计划证据的,可随时申请。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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