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8条

破产法院依本法作出的决定构成执行文书,破产部门依法定程序加盖执行格式。决定自作出时立即执行,无须送达。除破产法院依职权或应债务人、债权人、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停止执行,或破产法院就随异议提交、或上诉法院审理异议期间提出的停止执行申请作出判决外,不得对执行提出异议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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