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69条

1. 债务人应依和解建议程序,以载明会议日期、地点的通知召集债权人批准建议。会议应在发送通知至少十日后,且在委员会代表、成员收到建议及附件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内举行。 2. 债务人应在第1款期限内向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及监管机关发出通知。 3. 会议由债务人主持;经法定多数批准,可选择债权人或其他人员主持。 4. 债务人未举行会议的,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或单位请求召集;由破产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主持,并实施债务人应采取的全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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