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65条

1. 债权人委员会应自收到成立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交付委员会代表的事项,并通知债务人、破产部门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自通知日起,本法要求告知债权人的全部事项通过其代表通知。 2. 委员会代表应最迟在收到通知次日告知成员;各债务类别代表对该组债权人适用相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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