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5条

联邦和地方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则,审理因适用本法产生的争议并决定依本法提交的申请。主管司法机关可指定有权审理该等争议和申请的法院,并在其中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法院或审判庭,称为“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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