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托人应在专门账簿、登记簿中记录与债务人资产、业务管理有关的全部行为,可采用电子记录。单位、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及债务人可查阅。 2. 上述主体可请求获得受托人持有且与债务人财产、业务有关的文件副本,或基于第1款账簿、登记簿的数据和信息。 3. 受托人拒绝提供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破产法院命令提供或允许查阅;法院自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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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应在专门账簿、登记簿中记录与债务人资产、业务管理有关的全部行为,可采用电子记录。单位、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及债务人可查阅。 2. 上述主体可请求获得受托人持有且与债务人财产、业务有关的文件副本,或基于第1款账簿、登记簿的数据和信息。 3. 受托人拒绝提供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破产法院命令提供或允许查阅;法院自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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