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46条

1. 受托人应在收到与程序有关款项之日起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将其存入破产法院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并自存款之日起不超过五日向法院提交对账单。 2. 无法院认可理由延迟存款的,法院可责令其按每个延迟日支付罚款,按年不超过延迟金额的9%;罚款存入第1款账户并纳入债权人一般担保。 3. 无正当理由延迟的,破产法院可决定替换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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