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债权人清单批准后决定任命受托人,或破产法院决定替换、任命新受托人的,破产部门应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全部债权人提名受托人并估算报酬。部门可与单位协调编制不少于三名候选人的名单。会议由部门负责人或其代表主持,依所需多数批准提名。 2. 本法第63条债权人委员会批准第1款选择和报酬的,破产部门应在债权人会议后不超过十日向破产法院公告结果,由法院批准委员会选择并决定任命、报酬。 3. 债权人委员会未就任命和报酬达成一致的,破产法院可从破产部门与单位协调编制的至少三人名单中任命并确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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