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37条

1. 破产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债务人、对受监管债务人应单位请求,指派单位提名多名受托人并建议报酬,法院作出任命和批准报酬决定。 2. 多名受托人共同工作并承担连带责任,可相互代理;未经破产法院许可不得委托第三方,受托人与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分配职责或向其中一人交付特定任务;后者仅对该任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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