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31条

1. 破产法院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申请,作出启动预防性和解、重组或宣告破产程序的决定,并确定临时停止付款日期。 2. 启动程序决定未指定债务人停止付款日期的,以决定作出日为临时停止付款日期。 3. 启动决定在债务人死亡、退出商业或丧失行为能力后作出且未指定日期的,以死亡、退出商业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为临时停止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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