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适用于:a. 适用《商业公司法》的公司;b. 具有商人身份的自然人;c. 获许可的专业民事公司。 2. 本法不适用于:a. 联邦或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所有,且设立法、组织大纲或章程规定不同于本法的预防性和解、破产特别制度的公司;b. 设于自由区并适用预防性和解、破产特别制度的公司、机构;c. 经中央银行许可,并在特别法律机制范围内适用预防性和解、破产特别制度的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d. 债务人为个人、家庭或消费目的承担的债务,包括购买商品、服务或购买供本人、家庭居住的房地产。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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