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非债务人提出的,破产部门最迟自提交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十日答复,并提交本法第22条全部信息、数据和文件,但其因申请不具备受理条件而请求法院免除且获批准的除外。法院命令提交的,债务人应在指定日期前提交。 2. 第1款期间内,破产部门通知申请载明的债权人;其可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十日答复。 3. 同期内,对受监管债务人,破产部门通知单位和监管机关;二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十日提交意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1. 申请非债务人提出的,破产部门最迟自提交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十日答复,并提交本法第22条全部信息、数据和文件,但其因申请不具备受理条件而请求法院免除且获批准的除外。法院命令提交的,债务人应在指定日期前提交。 2. 第1款期间内,破产部门通知申请载明的债权人;其可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十日答复。 3. 同期内,对受监管债务人,破产部门通知单位和监管机关;二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十日提交意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