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7条

单位应自收到申请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破产法院指定期间内,评估债务人对受监管机关监督机构、公司所负债务的状况,并与主管监管机关协调向破产部门提交报告,内容包括:1. 预防性和解或重组是否可行;2. 债务人财产是否足以支付费用;3. 是否需紧急采取保全措施及理由;4. 债务人能否自行管理业务、资产,或其与债权人利益是否要求交由受托人管理;5. 推荐完成重组或破产程序的受托人及报酬;6. 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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