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5条

1. 除监管机关申请外,申请人应向法院金库缴存款项或银行保函,用于支付初步审理申请的费用。实施条例依申请日债务人债务或资产总额,或债权人申请时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总额确定比例。 2. 破产部门负责人可决定较低金额;债务人为申请人且申请日无必要流动资金,或初步程序无需费用的,可延期缴存。 3. 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程序请求退还款项或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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