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3条

1. 申请人因无法从持有实体取得本法第22条数据、信息和文件而未能提交的,破产法院认为裁定申请所必需时,可命令持有人在指定期间提交。 2. 任何人员或实体不得以法律要求保密为由,拒绝提交破产法院要求的数据、文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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