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2条

债务人或监管机关提交的申请应说明所请求程序、理由、先前申请及相关措施,并附:1. 债务人经济财务状况、财产简述,雇员详细资料及所欠权益金额;2. 商业或工业许可证及商业登记副本;3. 申请前三个财政年度与业务有关的商业账簿或财务报表副本;4. 债务人提起及针对其提起的案件和各案估算金额,不构成对债务有效性的承认;5. 启动程序决定后依法或依法院决定暂停的案件、执行及其他程序;6. 报告,包括:a. 申请后一年现金流及损益预测;b. 已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电子和实际地址、电话、权利或债务金额、担保及分组;c. 债务人财产明细、申请日约值、担保和第三方权利;d. 申请前三年依记录账簿作出的房地产、动产和不动产处分及各项价值、日期、受让人,并附主管机关登记处分证明;7. 申请人提名的受托人;8. 债务人能否并是否愿意自行管理财产及证明,或债权人利益是否要求任命受托人及理由证据;9. 债权人利益要求的保全措施、紧迫性、理由和证据;10. 预防性和解或重组申请所涉债务人在启动决定至和解或计划批准期间是否需要融资;如需,说明总估值、目的、期限、担保及对程序和担保、其他债权人权利的影响;11. 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附公司主管机关授权启动程序的决定及设立文件、章程和修订副本;12. 支持申请信息或破产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资料和文件。无法提供本条要求内容的,应在申请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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