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本法第16条的前提下,债务人死亡、退出商业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可在死亡、商人名称从商业登记簿删除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启动程序。向死亡债务人送达通知可寄至其最后住所,无须指定继承人。 2. 在遵守第15条的前提下,继承人可在死亡后两年内申请;继承人意见不一致的,任何一人可申请。破产法院可依死亡债务人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决定搁置或受理。 3. 继承人或其法定代表应指定程序代表;自破产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指定的,破产法院指定一名继承人,并可解除其代表身份,另行指定继承人或代其行事者。 4. 申请由无行为能力债务人提出或针对其提出的,由监护人代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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