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为公司的,即使处于清算状态或法院已命令解散但仍作为事实公司存续,亦可就其债务申请启动程序;本法第244条适用于其合伙人。 2. 申请获受理后,关于清算公司或置于司法接管的案件暂停至终局决定,破产法院另有决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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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为公司的,即使处于清算状态或法院已命令解散但仍作为事实公司存续,亦可就其债务申请启动程序;本法第244条适用于其合伙人。 2. 申请获受理后,关于清算公司或置于司法接管的案件暂停至终局决定,破产法院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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