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9条

1. 就同一债务人债务提交多项申请的,应合并处理。申请包括预防性和解、重组和宣告破产的,视为以启动重组为主位申请、启动宣告破产程序为备位申请;破产法院决定不受理预防性和解申请。 2. 债务人提交多项申请时,启动预防性和解优先于重组,重组优先于宣告破产;先提交者为主位,后续为备位。法院未决定受理主位申请前,不得裁定备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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