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8条

1. 监管机关可对其监管债务人申请启动程序或破产,并提交停止付款、无力清偿或财务状况不稳定的证据,但须通知债务人并给予不超过三十日答复。逾期申请不导致不予受理。 2. 实施条例规定未清偿或预计无法清偿债务的最低金额,以及第1款所述已经或预计发生的财务状况不稳定的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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