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不履行对一名或多名普通债权人的一项或多项无条件、无争议、到期债务,且申请日债务金额不少于实施条例规定数额的,普通债权人或其团体可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但申请人须事先通知债务人自通知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内清偿,而债务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2. 第1款也适用于债权以债务人财产抵押、财产或业务现金流权利转让、质押或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但申请日担保价值低于债务金额,且单一或集体申请的差额不少于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数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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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不履行对一名或多名普通债权人的一项或多项无条件、无争议、到期债务,且申请日债务金额不少于实施条例规定数额的,普通债权人或其团体可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但申请人须事先通知债务人自通知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内清偿,而债务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2. 第1款也适用于债权以债务人财产抵押、财产或业务现金流权利转让、质押或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但申请日担保价值低于债务金额,且单一或集体申请的差额不少于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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