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可自停止付款之日,或知悉确认其到期将无法清偿债务的信息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向破产部门申请启动预防性和解或破产程序;该期间内债权人、监管机关已申请的除外。逾期不导致不予受理。 2. 债务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自申请日起不得处分财产,处分自该日起无效,但不得扣押财产、维持债务人及其受扶养人生计所需财产和申请程序法律费用除外。债务人继续管理资产、业务,除非破产法院依职权或应债务人、债权人、受托人,或对受监管债务人应单位请求任命临时受托人。 3. 实施条例规定第1款所述未清偿或到期预计无法清偿债务的最低金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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