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2条

1. 在司法部设立“金融重组与破产单位”,配备足够数量具有金融、法律或经济事务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 2. 单位设行政人员,由部长决定任命或借调以协助履职;亦可借助有经验或专业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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