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11条

计划可基于债务人放弃全部或部分资产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可用实物或现金清偿,转换为所有权,按持续经营出售全部或部分业务,免除或安排剩余债务,使债务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债务人为股份公司的,计划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其他公司由具有股东大会权限的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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