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部门履行:1. 接收、登记依本法提交的申请;2. 依本法向利害关系人送达通知;3. 确保预防性和解、宣告破产等申请符合本法所要求的信息、数据和文件;4. 通知利害关系人破产法院决定并予公告;5. 监督债务人资产和业务管理,确保程序迅速推进,执行破产法院规定的必要保全措施;6. 与债权人会面讨论破产法院审议事项,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7. 传唤债务人或其继承人、客户、雇员或其他人员,就债务人债务、资产或业务事项听取陈述;8. 履行本法规定或主管司法机关负责人交付的其他职能。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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