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55条

1. 拟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应向法院申请确认裁决并命令执行,同时附具: a. 裁决原件或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b. 仲裁协议副本; c. 裁决非以阿拉伯语作出的,由认可机构认证的阿拉伯语译本; d. 向法院提交裁决之备案记录副本。 2. 法院院长或其授权法官应自确认及执行申请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确认并执行仲裁裁决,但发现存在本法第53条第1款所列一项或多项撤销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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