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54条

1. 法院就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为终局,除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外不得上诉。 2. 请求撤销的一方收到仲裁裁决通知后三十日届满的,法院不再受理撤销之诉。 3. 撤销判决导致仲裁裁决根据撤销涉及全部或部分而全部或部分失效。已就被撤销部分作出解释的,该解释亦失效。 4.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仲裁协议依本法仍然有效;但撤销基于仲裁协议本身不存在、消灭、无效或不可执行的除外。 5. 在裁决作出前放弃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不妨碍撤销之诉获得受理。 6. 受理撤销请求的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依一方申请将撤销程序中止不超过六十日,使仲裁庭有机会采取措施或纠正裁决形式,从而在不影响内容的情况下消除撤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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