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裁决只能通过提起撤销之诉或在审理确认裁决时受到异议。请求撤销的一方应证明存在下列任一理由: a. 不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或依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未指定法律的,依本法终止; b. 一方在执行仲裁协议时,依调整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 c. 有关人员依调整其行为能力的法律,无权就本法第4条所述争议权利采取法律行为; d. 一方因未获适当通知仲裁员指定或仲裁程序、仲裁庭违反诉讼原则或其他非其所能控制的原因,无法陈述案件; e. 仲裁裁决未将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于争议标的; f.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员指定违反本法或当事人协议; g. 仲裁程序无效并影响裁决,或裁决逾期作出; h. 裁决处理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超出协议界限的事项。仲裁范围内事项可与范围外部分分离的,仅范围外部分无效。 2. 法院发现下列情形的,应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a. 争议标的依法不得仲裁; b. 仲裁裁决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和道德。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