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29条

1. 仲裁程序以阿拉伯语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除另有约定外,约定或确定的语言适用于仲裁程序、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口头程序、仲裁裁决及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其他决定或通知。 3. 在遵守2012年第6号关于规范翻译职业的联邦法律的前提下,仲裁庭可命令案件中提交的全部或部分书证附具仲裁所用语言的译文。使用多种语言的,仲裁庭可将翻译限定于其中部分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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