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外,申请人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被申请人及每名仲裁员发送书面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姓名和地址、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案件事实、争议事项、所请求的救济,以及当事人约定必须载明的其他要素。 2.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外,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前款申请书之次日起十四日内,向申请人及每名仲裁员发送书面答辩。答辩可载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附带请求或反请求,亦可主张源于同一关系的权利用于抵销;在程序后期提出的,如仲裁庭认为迟延有正当理由,亦可受理。 3.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可在仲裁程序中修改或补充其请求或抗辩,或提出反请求;但仲裁庭为避免拖延争议解决或因该事项不属其管辖而决定不予受理的除外。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考虑诉讼原则及答辩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