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20条

1. 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应在本法第30条规定的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期限内提出。抗辩主张仲裁协议未涵盖另一方在争议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事项的,最迟应于该事项提出后的下一次庭审提出,否则丧失抗辩权。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认为迟延有正当理由的,可受理逾期抗辩。 2. 一方指定或参与指定仲裁员,不妨碍其提出本条第1款所述任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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