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17条

1. 仲裁员因回避、免职、退出或其他原因终止职权的,应依指定原仲裁员所适用的程序指定替代仲裁员。 2. 替代仲裁员指定后,当事人可约定保留此前采取的任何程序措施并确定其效力范围。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重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此前程序措施是否有效及其范围。重新组成的仲裁庭所作决定,不影响任何一方基于替代仲裁员指定前已发生的理由,对仲裁庭重新组成前采取的程序措施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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