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16条

1. 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未履行任务、以造成不当拖延的方式中断履职,或虽已通过本国适用的全部通知和通信方式获知而仍故意不依仲裁协议行事,且其未自行退出、当事人亦未同意终止其职权的,有关机构可依任一方申请并听取仲裁员陈述和抗辩后,决定终止其职权;该决定不得上诉。 2. 仲裁员职权具有专属性,因其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任一指定条件而终止。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指定仲裁员的一方死亡不导致仲裁员职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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