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15条

仲裁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员回避程序;无约定的,适用下列程序: 1. 拟申请回避的一方,应在获知仲裁员指定或知悉正当回避事由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并说明理由,同时向仲裁庭其他已指定成员及其他当事人发送副本。 2. 仲裁员自收到回避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自行回避,且另一方未同意回避的,申请方可在上述十五日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关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有关机构应在十日内决定;其决定不得上诉。 3. 向仲裁员发出回避通知或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不导致仲裁程序中止。即使有关机构尚未作出决定,仲裁庭(包括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仍可继续程序并作出裁决。 4. 仲裁员自行回避或当事人同意将其免职,不构成对任何回避理由的承认。 5. 有关机构决定免除仲裁员的,可就其费用和开支作出适当决定,或决定追回已支付的费用或开支;该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