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14条

1. 仅在存在足以使人对仲裁员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严重怀疑的情形,或证明其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本法规定条件时,方可申请回避。 2. 仲裁一方对其单独或共同指定的仲裁员,仅可基于指定后才知悉的理由申请回避。 3. 一方此前已在同一仲裁中基于相同理由申请同一仲裁员回避的,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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