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

第13条

仲裁一方违反双方约定的仲裁员指定程序、双方未能达成所需协议、两名已指定仲裁员未能就须由其共同决定的事项达成一致,或第三方(包括受托人)未履行相关职责的,法院应依一方申请实施所需程序或措施,但当事人协议已规定完成该程序的其他方式的除外。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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