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72条

1. 应税人应在每一税期结束后,按实施条例期限和程序向FTA提交纳税申报表,申报该期作出或收到的全部供应。 2. 可向FTA提交简化申报表的政府机关,由内阁根据部长建议通过决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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