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登记供应方依第62条第2款减少任何供应销项税时,应签发税务贷项通知单原件并交付接收方。 2. 视同供应依第61条减少销项税时,供应方应签发原件并保存于记录。 3. 实施条例规定通知单基本数据;电子通知单签发条件程序;无需签发交付的情形;可替代文件的情形条件数据;以及他人可代表供应方签发的情形。 4. 适用电子发票系统的供应方,应依系统以电子贷项通知单签发并交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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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登记供应方依第62条第2款减少任何供应销项税时,应签发税务贷项通知单原件并交付接收方。 2. 视同供应依第61条减少销项税时,供应方应签发原件并保存于记录。 3. 实施条例规定通知单基本数据;电子通知单签发条件程序;无需签发交付的情形;可替代文件的情形条件数据;以及他人可代表供应方签发的情形。 4. 适用电子发票系统的供应方,应依系统以电子贷项通知单签发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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