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 1. 依实施条例直接或间接出口至适用国以外; 2. 在本国开始、结束或过境的国际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 3. 依1929年《华沙公约》第1条视为国际运输的本国境内航空客运; 4. 依实施条例分类条件供应或进口用于客货运输的航空、海运和陆运工具; 5. 为上述运输工具运营、维修、保养或改装而供应的货物服务或进口的相关货物; 6. 供应或进口航空救援飞机及海上救助船舶; 7. 与第2、3款运输有关、拟在运输工具上消费的货物服务,以及运输过程中由运输工具、其设施附加物或其他用途消耗的事项; 8. 为投资目的供应或进口、符合实施条例标准的投资贵金属; 9. 建成之日起三年内首次出售或出租全部或部分住宅建筑; 10. 首次出售或出租专供慈善机构使用的建筑; 11. 首次出售或出租由非住宅改建为住宅的建筑; 12. 供应或进口原油和天然气; 13. 依实施条例向托儿所、学前和基础教育,以及联邦或地方政府拥有或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供应教育服务及相关货物服务; 14. 依实施条例供应预防性和基本医疗服务及相关货物服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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